当雇佣协议届满而未进行续订时,需区分两种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首先,若
劳动者已离开公司,则雇主须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
经济补偿金,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劳动者在薪酬水平提升或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主动提出终止劳资关系。
其次,如果劳动者仍在公司任职,且自协议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签署新的
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将被要求支付
双倍工资给该名员工。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