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偿
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共同利益
债务时,其优先顺位如下所述:
首先,应当优先清偿破产程序中的
共益债务以及破产费用;
其次,若
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所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需求,应当优先将破产费用予以足额清偿;
最后,若债务人的财产依然无法全部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那么应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部分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