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
赠与房产在
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事宜,可归纳为以下两点重要规则:
首先,如果在此之前,赠与人已明确表明此房产只赠与指定的某位人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个赠与发生于婚前还是婚后,该赠与的房产都将被认定为受赠人的
个人财产。
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它并不属于需要进行分割的范畴。
其次,若赠与人在婚前曾明确表示这处房产是为了馈赠给未来的受赠人和他/她的配偶双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房产理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