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若选择以
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与企业解除
劳务关系,那么在仲裁庭正式受理此案件之后,他们将会受到来自仲裁庭的正式通知,告知该单位关于案件的相关事宜。
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仲裁申请文件,并且为了保证申请的公正性以及满足法律程序的要求,还需按照被申请人的总数,向仲裁庭提交相应数量的仲裁申请副本。
一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便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
而作为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也有义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以便于仲裁庭进行后续的审理工作。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