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劳务合约的情况下,若
劳务关系得以确立,那么职工辞去工作的期限便可依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是与用工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便可立即结束当前的劳务关系;
二是向用工方提前告知并解除劳务关系。
对于第一种情况,双方无需任何额外的程序或申请,可直接解除劳务关系。
而第二种情况中,如果职工在
试用期内离职,他只需提前三日向用工方提出书面通知,便可解除劳务关系,并且并不需要
书面形式的申请。
然而,如果用工方未能按照
劳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环境,或者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
工资等情况出现时,职工则有权立即终止劳务合同,同样无需额外的程序或申请。
最后,如果双方并无劳务合同,同时也无法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那么职工通常可以随时离开,除非他们之间有其他的
合同协议,此时就需要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义务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