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
承包项目中,合约双方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所揽工程进行转让操作。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总
承包方或各分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以及施工方面)经过发包人的明确许可,则有权力将自身的部分工作内容委托给第三方来实施。
对于这些由第三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无论是总承包商还是其他各个分承包方,都需要对发包人承担起
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