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启动
离婚诉讼之前,当事人并不必然必须接受调停,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径直就
离婚事件向法庭发起
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及第一、二、三款的明确规定,当夫妻各方中任何一方请求离婚时,该请求可交由相关组织予以调停或直接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对离婚案件展开深入审理,并一贯坚持调停这一环节。
若在调停过程中发现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即使经过了调停也不能产生有效效果的,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下,无论调停工作如何努力,都不应获得批准:
(一)有重婚行为或者存在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二)涉及到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发生;
(三)存在经常性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行为人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双方
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五)其他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