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事宜,自法院依法宣告
判决书之日起,即无需另行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
已生效之
离婚判决书具有明确的从法律意义上解除两性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所在,换言之,
自离婚判决正式生效之时起,男女双方便已在法律层面免除了婚姻关系的束缚。
当事人可凭借此份判决书来证实自身的婚姻状况,用以证明其婚姻状态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
因此,法院所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实际上是与
离婚证同等重要的。
在离婚
判决书生效之后,夫妻双方便不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亦无须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