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不幸面临破产境地,各位尊贵的员工们可根据以下准则领取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首先,在
清算完所有的破产费用及
共益债务之后,
破产财产将首先用于偿还与各位员工有关的经济补偿义务;
其次,若此时的破产财产已无法满足同一序列清偿要求的本金,则将按照各
债权人所提要求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最后的经济补偿金额将以
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为依据,根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并支付给各位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