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各项财产在
同居期间被视为
共同财产:
1.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之财产;
2.同居前任何一方已拥有之财产,包括
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由其中一方所获取之财产,以及在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所
继承或取得之财产,但并非全部均属共同财产范畴;
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之财产。
然而,若是法律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所有者,或者在双方事前已有明确约定归属各自所有者,则此类财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