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土地补偿金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它应全额归属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而对于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则理所当然地属于其所有者。
2.在
征地过程中,安置补助费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或侵占行为。
这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3.若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妥善安置,那么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进行统筹管理与使用。
如果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则会支付给安置单位。
若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将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经过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为他们缴纳必要的保险费用。
在此过程中,市、县以及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有责任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