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一份详尽完备的劳动仲裁申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2.在收到您的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仲裁委员会将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在正式开庭之前的五天以内,仲裁庭会以
书面形式告知双方
当事人庭审时间和地点;
4.开庭环节中,各方需明确表达自己的请求事项,对对方提出的异议做出回应,调查案件事实真相,提供
证据并进行质证,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进行陈述发言;
5.如果可能的话,
仲裁员将会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6.若调解未能成功,则仲裁庭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