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即为在
犯罪之后主动归案并如实地交代自身所犯罪行之行为,这亦属于法律规定之内的自新途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被司法机构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交代并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个人其他罪行的话,也是会被认定为自首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自首可被细分为普通自首与准自首两种情况。
针对那些自首者,司法体系往往会给予其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
从轻处罚。
尤其是当
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时,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
刑事处罚的待遇。
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需依据所涉及的
罪名、是否存在其他
量刑因素以及案件的详细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估算。
《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