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
债务方或第三方以不动产作为
抵押却未能完成登记而引发
纠纷的情况,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妥善方式进行解决:
尽管
抵押权可能尚未构建,然而,倘若
抵押合同已经依法订立且具备
法律效力,那么
抵押人有义务依照该协议,诚实守信地履行其所赋予的
抵押担保职责。
在
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兑现抵押合同中所规定的
担保义务之际,抵押人必须遵循
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最大程度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