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六种情形下
酌定不起诉的具体情况:
1.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实施
犯罪行为,且依照我国
刑法应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若曾经在其他国家接受过
刑事处罚,则可考虑酌情不
起诉;
2.对于听力和语言能力存在障碍,或者视觉功能丧失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酌情不起诉;
3.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
自首之后表现出
立功情节,那么也可以考虑酌情不起诉;
4.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仅是辅助性的,那么也可以考虑酌情不起诉;
5.在
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阻止了
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也可以考虑酌情不起诉;
6.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
防卫过当或者
紧急避险而导致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但是其
主观恶性较小,那么也可以考虑酌情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