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被拆迁者,拆迁方会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拆除未经合法审批或者未按照规划要求修建的违章建筑,将会不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如若当事人对行政机构所做出的关于其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以及针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结论感到不满,他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在此期间,在尚未完成诉讼程序之前,我们无法作出征收补偿的最终决定,敬请各位理解与支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