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员工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所作出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企业应从事故发生当日或做出诊断、鉴定之日算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书。
如遇特殊情形,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提交申请的时间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