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的妥善处置方式如下:
首先,当事人有权选择向所在地的乡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提出书面
申诉;
若乡镇机构拒绝接受申诉,当事人可依法直接向上一级县政府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接受申诉者承担起开庭前的调解责任,并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权衡各方利弊,作出公正公正的仲裁决定;
当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