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诉讼时效制度,其主要含义在于,当某一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他人损害之际,该受害者应于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之内及时行使权利,若在该期限届满后仍未行使,那么当责任人知晓此情况并取得
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时,他便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之内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将有权力强制令责任主体履行他们所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但是,当起诉超出了诉讼时效范围之后,倘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且经过查证确认并无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事由存在,那么该诉讼请求将会被法院驳回。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