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并不视为
共同财产范畴。
所谓的共同财产,即在夫妻关系稳固持续的期间内所获取到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无论婚龄如何增长都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享的共有财富,除非经由相关
当事人另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其次,男女双方皆有权自主决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关系,分别可选择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应采取
书面形式进行表达,若未作出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再次,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
债务时,若相对人知晓此项约定,则应以夫或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最后,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财产可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而获得的
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