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职期间并无强制要求必须遵守
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离职或
合同到期后,请务必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前往与贵公司生产或经营相同种类产品、开展相似业务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
同时也不能自行开设公司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同样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