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体系之中,并未单独设立“非法出售野生动物”这一
罪名,然而却包含了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条款——即所谓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主体门槛较低,几乎适用于任何普通公众;
其次,在犯罪心理层面上看,要求
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犯罪意图;
再次,
从犯罪客体角度来看,其所侵犯的是国家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严格管理制度;
最后,从犯罪行为本身来看,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野生动物的非法销售活动。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