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其委托方提供交易服务并以自身名义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同时要求委托方予以相应的报酬回报。
对于行纪人因履行委托义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应由行纪人自行承担,但若双方当事人对此另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另行适用。
此外,当行纪人拥有委托物控制权时,必须保证对该物品进行妥善保管。
如在委托物交付至行纪人手中时存在瑕疵或易于腐烂、变质等问题,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行纪人有权对该物品进行适当处置;
若无法与委托人即时取得有效沟通,行纪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分。
《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