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地产之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加了其配偶之姓名至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则该等房地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与分割。
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则可根据买卖双方自行商定进行;
2.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地产,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专属,但是假设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中增加了配偶的姓名,此时该房地产便成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3.婚后以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理所当然地构成双方共享的共有物,可依据平等原则或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该房屋系男方或女方父母亲自购置,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
例如,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
买房产并赠予给夫妻二人,那么这部分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享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
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