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破产企业以租户身份加入的情形中,企业在宣告破产后,正常情况下应立即终止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其所签署的
租赁协议本身便已纳入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范畴之内,因此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应该认为该租赁协议也应被依法解除。
(2)至于破产企业身为出租方的情况,作为出租人的
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决定是否解除相关的
租赁合同。
《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
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
解除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