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迀的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如下:
1. 土地补偿费的核定方式为:
先计算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再乘以一个补偿倍数(具体为6至10之间)即可得出最终数值;
对于其性质的界定,即
征地安置费来说,它的计算方法是:
如果(被征用地块需要安置的人数 × 补偿倍数)大于等于15,那么总安置费就等于该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15;
反之,如果(被征用地块需要安置的人数 × 补偿倍数)小于15,则总安置费就等于该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再乘以被征用地块需要安置的人数。
至于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补偿计算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 在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方面,其计算公式为:
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之和。
而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的计算方式则是:
将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所得结果即为房屋拆迁补偿差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