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
工伤员工,他们将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等级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而言,五级
伤残员工可以领取18个月的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
工资作为
抚恤金,而
六级伤残员工则可得到16个月的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
同时,这些员工还将被允许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也会按照相关规定,每月向该类员工发放一定比例的
伤残津贴,其中五级伤残员工的津贴标准为其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员工的津贴标准为其本人工资的60%。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国家规定,为这些伤残员工按时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责任进行补充,以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