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层面上而言,女方在
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资产。然而,如果在婚后,该房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应当被视作
夫妻共有财产:首先包括夫妇之间在婚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
工资以及奖金;其次是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润,这也包括了任何合法的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再次是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获取的收益;还有就是
继承或
赠予所获得的财产,这里我们要理解的是,这里指的是
财产权利的合法获取并非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解除前没有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那么继承而来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需依照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法律条款执行。最后,还包括其他应当由夫妻双方共享所有权的财产以及双方已实际取得或理应得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同时,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是应当得到的
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也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此外,发放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的应得部分亦为夫妻公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