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父母的生养死葬理应由其成年子女承担责任和义务。然而,若子女不幸离世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丧失经济能力无法履行
赡养义务的话,那么为了确保长者能够得到适宜的生活保障,法律亦规定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孙辈(孙子和外孙)可以担负起这样的责任与义务。同样,倘若子女已经亡故或因种种原因缺乏经济上的孝敬之力,那么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他们,他们的孙子孙女们也就必须要承担起照顾老人生活和提供经济支援等的重任。因此,孙辈仅会在特定状况下依法承担起对祖父母的赡养义不容辞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