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幸离世之后,未成年的子女便会被交由具备经济实力和资助责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长、姐姐亲自
抚养。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具有经济能力以及责任感的兄长、姐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有必要去承担起抚养父母亡故后的未成年子女的重任。
这些子女在成年以后,也将承担起对曾经抚育过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赡养义务;
若是由兄长、姐姐抚养长大的,那么对于这些具备经济实力的弟弟、妹妹来说,同样有义务去照顾他们的兄长、姐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