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两人及以上的
连带责任人共同分担法律责任时,倘若其中任何一位承担了超出其应当负责部分的责任,那么该责任人便有权利向其余的连带责任人主张权益补偿。
至于每位责任人应负担的责任比例,将依各自主责程度大小来决定;
若难以明确究竟哪位
债务人应负较大的责任,那便实行公平原则,平均分摊每个人的责任份额。
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其自身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同样具有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求偿的权力。
连带责任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或是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商定时方能设立。
而当保
证人代替
债权人履行完债款归还义务之后,保证人便自然取得了向原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此类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四大方面:
首先是保证人为偿还主债权或实施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例如,假如保证人所支付债款数额高于主债务人应免除的
债务额,那么保证人仅能对主债务人所应免除的债务额进行上述追索;
反之,若保证人所支付债款数额低于主债务人应免除的债务额,那时保证人只能对其自己的付出数额进行追索。
其次,从免责之日起计算的法定利息也在此列。
再者,其他必须花费的费用亦有所纳入。
这些保证人为了负担保证责任而必须付出的具有必要性且合理性的费用,比如电报费、电话费、以及
诉讼费等等。
最后则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过程中由于某些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