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为农村居民的您需建造新住宅,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同时,需将该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示。
当公告期结束且未收到任何异议之后,即可将此申请上报至所属乡镇进行审核,随后再送至县级行政机关审批通过,方能正式实施建房计划。
在此过程中,我们提醒广大农村居民朋友,在申请
宅基地时,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上文所述的书面申请。
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充分讨论和认可以后,才能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姓名、家庭人口数量、现有住房数量及实际面积,以及新建房屋所需占地面积及其具体位置等详细信息进行公告公示。
待公告期间结束并且没有遭到异议后,您还需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所属乡镇政府进行仔细审查,最后请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只有得到县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复后,方算此次申请成功,而这一成功结果也会由您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告知。《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