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的日常运作过程中,安全问题的首要责任归于施工方单位,对于实施工程总
承包制度的项目,则应由总承包单位负担起这一职责。
同时,各分包单位必须向其总承包单位表示高度的配合态度,全力服从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全面调控。
除了上述原则之外,另外两方面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在
施工合同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范围,以期在场施工期间,能够各自承担起对应的安全管理职能;
第二,当由于总承包单位向下属分包单位分配工作或授权进行相关
专业分包工程时,该分包单位如若不履行对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协同义务,一旦发生任何事故,都将由分包单位承担
主要责任。《
建筑法》第70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