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本企业的重要智力成果及核心制造工艺不受外部侵犯,企业通常会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定。
在此过程中,企业有权在
劳动合同或独立的
保密协议条款中,设定针对
劳动者的
竞业限制条件,以确保商业机密以及与
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可视具体情况而定,选择是否在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并加入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规条款。
对于需要承
担保密责任的员工而言,企业可以与其依照劳动合同或是专门的保密协定,共同确立竞业限制条款,并明确规定双方在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之后,应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予劳动者适宜的
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未能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需依照约定的标准向雇主缴纳
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