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GB/T15496—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标准》及附录A的规定,
非法占有文化遗产十万元以上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惩治,因
犯罪者已涉及一百万元,此举无疑构成了
刑事犯罪中的“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对应可实现的
法律制裁也非常严重——最高将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终身的形式
处罚,更不用说财产的罚没。
违法者如能主动交代
犯罪事实,积极归还所攫取的财物,那么其所面临的
刑责将会相应减轻。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作为自然人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
受贿罪,还是
公职人员所实施的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及到的数额若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均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对此,我有详尽的介绍如下:
一、关于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若在其职位职权范围内趁隙向他人索要财物,或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规定,非法收取他人财物,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地侵害了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更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的
刑罚是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期间,依法附加
罚金的处罚;
如果这种行为情节恶劣且
数额巨大,则可能导致罪犯在三至十年间受到刑罚并伴随罚金的惩罚,但如果
行为人所犯之事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刑期将增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且面临着更深重的罚金甚至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可能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作为一方代表进行商务谈判或其他经济交往中,
利用职务之便,很可能会违规获取不正当
回扣或手续费,若这些收益被他们私自占有,也要依照刑法的条款进行处罚。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于
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如果此类官员利用职位的特殊性,强行向其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贪占他人的财物,并为他人谋求特殊利益的,就构成了受贿罪。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
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事务中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各种名目的回扣、手续费,将所得据为己有的公职人员,同样应当以涉嫌受贿罪论处。
根据刑法的规则,对于犯
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视其具体情节,按以下方式进行惩罚:
(i)如果其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附带罚金(ii)若其贪污数额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将接受三年至上十年内的有期徒刑惩罚,包括必要的罚金或者收缴其全部财产(iii)然而,如果其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同时存在其他极为重大的情节,那么他的刑期将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制度亦会包含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最后,如果其所犯之罪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级别,而且给他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为深刻的伤害,那他的刑期将有可能达到无期徒刑或
死刑,并且同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公职人员在
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能够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现出真心忏悔和积极改变的诚意,进而避免和降低危害结果的产生,并且还有第一项中所描述的情形,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完全豁免生育处罚;
而身处第二项或者第三项境况中的人,他们能获得的是从轻的处罚。
若公职人员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例如犯有第三项所指的滔天大罪,并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且在二年期满自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仍然无法逃脱
终身监禁之命运,而且没有任何机会
假释、
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