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制裁决定书如何应纳税款的相关规定如下:做出相应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规定,需与负责收受罚款事宜的机构保持严格的分离状态。换言之,当被处罚人自接到行政制裁决定书之日起算,必须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选择通过现代化的电子支付手段来履行其应缴纳的罚款。而银行在实际接收到罚款款项之后,须依法直接将该笔款项上缴至国家财政金库,不得私自挪用或截留。《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