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承包人擅自将建设工程进行转包,则发包人有权解除该建设工程之合同关系。
若发包人所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未能达到强制性的相关标准或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以致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地开展施工作业,在经过合法的催告程序且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然未能履行其相应的法定义务时,承包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此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
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