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参考统筹地区上一个年度社会日平均
工资的百分之十作为基准,但是其上限不得超过该地区上年度省份城镇居民日均消费支出额度的四成,而下限则不能低于每餐15元人民币。
至于具体的报销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则需要由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并制定。
《辽宁省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宿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二)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
超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