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法定的,设立于我国
物权体系框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载体,其依法履行职能,直接承担着维护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任务,实质上乃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该机构的中心职责便定位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程序之上,而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们得以看到它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所发挥出的巨大引擎作用,更是为保障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持续稳定,创造了不可或缺的经济价值。《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