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对于
非法行医罪案发现场标准的确立,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具备无相关执业医师认证并非法行医的公民,若因其行为致使就诊者遭受人身伤病带来的残障、器官组织受损引发功能障碍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或者在实施非法行医过程中,使得甲类传染病得以广泛传播、暴发流行或是已经实际产生此类风险,抑或是有
证据表明其使用了不符合我国制定的相关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的标准,从而可能严重地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上述所有严重情况皆需予以
刑事案件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