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口众多而耕地资源相对稀缺,为了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资源,政府长期以来始终高度关注并严格管理耕地资源的保护问题。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而言,他们都没有权利将耕地闲置于一旁或者任其荒芜。
本着这一原则,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如果
承包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未对所承包的耕地进行有效耕种,那么原发包单位有权依据法律程序终止与该
承包方的
承包合同,并收回被闲置或荒芜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