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两种类型的
退房情况:
首先是已经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然而尚未进行房地产
产权的
确权备案;
其次则是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成功地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且已经完成了房地产产权的确权备案。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情况,税务部门处理退税事宜的规则略有差异。
首先来看针对第一种情况,根据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
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
契税的批复》中的明确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已经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那么在
购房者按照规定缴纳了契税之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当将其已纳税款全额退还给纳税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如果购房者选择通过
按揭或者
抵押贷款的方式来购
买房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
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中的规定,当购房者从银行获得
抵押凭证的那一刻起,购房者和原产权人之间的
房屋产权转移已经正式生效,因此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退房,也不能再享受退税政策。
至于第二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原则上已经缴纳的契税是不允许退还的。
但是,同样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经过法定程序判定(例如由法院作出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以及由此引发的房屋
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均为无效,那么在此前提下,已经缴纳的契税是可以申请退还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