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单独
提出离婚的情况时,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情境来进行综合分析及妥善处理。首先,若对方愿意接受并配合
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应先就
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并将其编撰为正式的
离婚协议后,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实现
离婚诉求。其次,倘若对方并不愿响应或者同意离婚请求,那么
当事人便可准备并提交一份详尽严谨的
起诉状,在其中详细列明涉及到的婚姻证明文件、个人
身份信息以及能够充分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已经无法维系的相关
证据资料,然后向当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从而启动
离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所有涉及的离婚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并开展全面的调解工作。一旦发现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极其渺茫,调解失效,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判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