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一方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要求
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诉诸于司法程序进行离婚,这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所设定的程序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禁止的行为,则其他具有
监护资格的相关人员有权请求撤销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权,进而依法推选新任
监护人。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后的监护人将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而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
立案审理和裁决处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