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应受到司法制裁的
犯罪嫌疑人,通过
虚假制作、掩盖或者
销毁证据,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调查和审判,以便让他们逃脱
刑责者,构成
徇私枉法罪;
利用手段,刻意减轻对明知为重大罪犯的审讯力度,致使其遭受较轻
处罚,或加重对罪行相对较小的罪犯的审查压力,导致其面临更严重的惩罚者,也属于此类
犯罪行为;
此外,法定的其他情况也可视为徇私枉法罪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
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
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