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形之下,我国民政部门应当正式接受并审核男女双方所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
首先,婚姻关系中的
当事人需是在公平、自主以及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自行协商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夫妇双方必须曾经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完成了正式的
结婚登记手续;
再次,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夫妻双方就
离婚事宜达成了共识;
最后,他们还需签署并
递交了
书面形式的
离婚协议,而该协议中不仅应明确记载有关
子女抚养权问题,还应包括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全方位的细则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