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
劳动法规,
劳动合同若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半年之内
辞职需扣除部分薪资,则这一条款明显欠缺合理性与合规性。
实际上,这种强调劳动者短期离职将导致薪酬扣除的制度,实质上属于
违约金的设定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律允许劳动者负有违约金责任的情形主要局限于两大类事件——即违背了服务期限的约定以及违反了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员工都不得就其他事务约定违约金的承担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