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国家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免于承担责任的豁免范畴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首先是
当事人因故意作出
虚假证词,或者蓄意
伪造各类与
犯罪相关的
证据而被绳之以法,例如被
羁押或受到
刑事处罚;
再者就是由于当事人出于自伤、自我伤害等一系列恶意行为引发的损害而产生的结果等。《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
刑罚的;
(二)依照
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
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
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