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制于
诉讼时效,我们有如下认知和理解:
首先,诉讼时效的
适用范围主要限于
债权请求权,对于其他类型的实体请求权,并未得到广泛认可。
其中甚至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也无法受到诉讼时效的拘束。
其次,
当事人(原告)向法院寻求对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这其实是一种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中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有所不同。
确认之诉以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做出裁决为形式,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请求权,而非实体权利或债权请求权。
其三,由于确认之诉的核心在于由国家裁判机关对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做出司法判断,因此并无任何必要采取
强制执行的方式迫使
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定的结果。
由此可见,基于程序请求权的角度来看,确认之诉并不适宜适用诉讼时效。
正如在确认之诉中的被告角色,他们无法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