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协议中,并未设立
试用期这一概念。
仅允许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试用期的事宜;
而劳务派遣这一机制主要运用于短期的、协助性的或是替代性的职位空缺之中,因此并无设定试用期之必要。
由此可见,用工单位与
派遣工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
法律关系,故而无法设定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